空运其他危险品鉴定要求

空运其他危险品鉴定要求

a. 提供危险品样品名称、组分及其含量百分比、CAS号(无CAS号的提供分子式和结构式)、气味、化学稳定性、样品均匀性等信息;

b. 固体样品送样量50克,不多于500克;液体样品送样量20毫升,不多于500毫升,特殊样品另作规定;

c. 极其危险的样品,如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易挥发有腐蚀性、有毒物质且其物理化学性质未知的,如果不能确定其危险特性,则需通过有关测试;

d. 气体类样品要提供灌装时的压力和温度,灌装状态以及灌装用包装种类,如果是气雾罐,还应提供内装气体名称;

e. 对于含磁性材料的货物,采用空运运输方式时都需要对该货物的包装件进行空运磁性危险性筛查。磁性检测只对货物的包装件进行检测,而不对货物样品进行检测,因此送检时样品应按空运包装的要求包装好后再送检鉴定。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取消
  • 首页
  • 电话
  • 位置
  • 服务项目